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參照同類勝訴案例,預計方正證券投資者可能的索賠條件為: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買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後賣出或持有方正證券股票的推定虧損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除瞭內地的投資者索賠外,還出現一例香港投資者,其台中西區月子中心介紹損失超百萬,該案也已於6月7日在北京四中院獲立案。這些系列案件中,無論是在北京一中院還是北京四中院的案件,投資者狀告對象均唯一指向瞭方正集團,也就是方正證券的大股東;而長沙中院的案件也同時將方正證券和方正集團作為瞭共同被告。
此外,值得關註的是,在同類案件中,投資者索賠的獲勝概率相對較高。今年以來,海潤光伏案、上海物貿(600822,股吧)案等,首批投資者經歷一審二審均已獲勝。往前追溯,兩年前結案的佛山照明(000541,股吧)虛假陳述案,索賠區間同期約有16萬股東,最終2700多名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創下瞭獲賠高達1.8億元的紀錄。而在信披違規同期,“方正系”四傢公司曾擁有約70萬股東,僅方正證券一傢而言就高達32萬之多。這也意味著,方正證券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許數量非常龐大。律師建議,符合上述索賠條件的受損投資者隻有積極參與索賠,才有可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照同類案例,擬參與索賠的投資者可提供如下初步資料:1、證券營業部蓋業務章的資金對賬單(對賬起止日期須為: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31日);2、身份證復印件;3、證券營業部蓋章的賬戶基本信息證明(開戶確認單或賬戶信息表均可,含姓名、身份證號、證券賬戶號、資金賬號等基本信息。若對賬單中含身份證號,則不用提供此證明)。
5月9日晚間,方正證券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顯示,經證監會查明:方正集團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隱瞞關聯關系,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議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此,證監會對方正集團、方正證券等處以60萬元頂格處罰,並對其他責任人也進行瞭處罰。
昨日,《投資快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獲悉,其於6月9日下午和6月12日,共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中21名投資者訴方正證券(601901,股吧)大股東——方正集團證券虛假陳述案的《傳票》。其中,11案定於7月12日進行首次證據交換和開庭,另外10案定於7月14日進行開庭。據瞭解,這也將是方正證券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中首次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或成為“方正系”四大虛假陳述案中開庭的首案。如果開庭順利,無疑將對方正系其他投資者索賠案產生示范效應。
方正證券索賠系列案將在下月首次開庭
《投資快報》記者瞭解到,此前,謝良律師已受全國各地共計27名投資者委托,分別於5月9日、6月5日和6月7日親自到長沙中院、北京一中院、北京四中院現場立案,並當即全部獲各法院受理,索賠金額共計約735萬元。此次已獲法院安排開庭的,恰恰都是6月5日在北京一中院獲立案的25個案件中的多數案件。
(責任編輯:季麗亞 HN003)
事實上,這次系列索賠案中,方正集團之所以成為眾矢之的或有據可查。《證券法》第69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也明確指出方正證券的控股股東方正集團同樣存在信披違規行為,並且一並受罰。這表明,方正集團或難逃對方正證券信披違規案的連帶責任。
同類案件勝訴概率高 律師建議積極維權
方正證券等“方正系”公司之所以引發投資者系列索賠,還要追溯到一個月前被證監會正式處罰。
5月5日,證監會在新聞發佈會中公佈瞭對方正證券等信披違規案進行處罰的消息。其中指出,方正證券等信息披露違法案中,方正證券自IPO開始並延續多年未如實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違法情節嚴重。此外,方正集團還隱瞞其股東簽署的對方正集團股權結構及控制關系產生重大影響的協議,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傢法院獲立案 北京一中院案件率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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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文件涉假被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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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1 Thu 20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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